湖 北 省 公 路 学 会 章 程
(2005年5月7日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湖北省公路学会,英文名称为: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 of Hubei Province 。
第二条 湖北省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
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
中心,团结、动员我省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
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
进公路交通科学先进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公路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创
新型和谐交通服务,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在湖北省交通厅。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384号(湖北省公路管理局院内),邮编:430030。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加强与国内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科技合作。
三、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识,编辑出版科技书刊,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群众科学文化素质。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五、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接受委托组织公路科技工作者、承担科技咨询服务,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规范和手册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的编写、审定;承担或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以及其它科学技术工作。
七、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
八、为了实施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望;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合法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从事公路交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者。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4、从事公路交通工作多年,自学成材,具有相当个人会员第1条的科技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5、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单位会员。从事公路交通科研、教学、设计、施工、工程材料与设备生产、管理的有关单位和团体(不包含国家机关),
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市、州(包括省管县级市)公路(交通)学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按会员条件
审核后推荐,报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由学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
(二) 在汉的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要求入会,经所在单位推荐,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由学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成为本会会员。
(三) 单位会员。由单位或群众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颁发单位会员证书,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三)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各项活动;
(四) 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参加和协助开展本会的各项学术活动;
(四) 协助做好本单位个人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开展学术活动;
(五) 单位会员必须按规定缴纳团体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经本会通知提示后仍不缴纳会费,
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有关市州和单位推荐产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
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经常务理事会决定,
由理事长召集。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
及熟悉业务,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候选人按理事条件及常务理事会分配名额,分别由市级学会,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协商推荐。
理事会理事在任期内因死亡或身体状况或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可增补或更换理事,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七)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 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内除(二)、(四)项以外的职权,对
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并遵守宪法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省科协、省交通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
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于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自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8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